2022
06-17
NFT數位資產權利陸續被各國法院承認
作者:張祐嘉

NFT權利風險在過去一年多的爆炸成長下漸受矚目,知名案例除了NFT偷盜行為,各品牌與創作者所鑄造販售的NFT與其作品的背後權利所屬,也引發許多爭議並上訴至法院。各國法院至今也陸續受理了NFT權利爭議,同時也為NFT的所有權與其他商業應用權利訂下了更為明確的樣貌。以下先介紹三則侵權案例。

一、美國饒舌歌手Jay-Z與早期好夥伴Damon Dash在2021年6月的訴訟

兩人曾在過去一起在紐約街頭賣饒舌唱片,而後共同創辦嘻哈界的重要推手洛克斐勒唱片公司(Roc-A-Fella Records),隨著公司被收購以及工作安排,兩人也漸行漸遠,如今Dash仍然持有該公司約三成股份,Jay-Z則是收購公司的總裁。最新的動態則是兩者分別透過唱片公司向對方出售Jay-Z首張專輯NFT提告:一是Jay-Z慶祝首張專輯25周年的NFT,Dash指摘其未經過公司授權就拍賣專輯串流權利;二是Dash拍賣同張專輯的版權NFT,被Jay-Z和公司提告對方並無出售 NFT 的合法權利。Dash方面表示原先是Dash希望出售持有股份,卻遭到Jaz-Z與公司阻止,且亦被禁止出售任何專輯權利。結果為Jay-Z勝訴。後來7月時,Dash以1,000萬美元價格起拍股份,並標榜得標者可獲得所有權證的紀念NFT。在後來搖滾名人堂的典禮上,Jay-Z發表的演說感謝Dash過去的貢獻,此事件也暫時落幕。儘管此次訴訟較像是私人恩怨,但是美國老牌律師事務所Perkins Thompson指出判決仍對 NFT 的版權侵犯行為認定落下先例:鑄造和發行 NFT 是可能侵犯版權的行為類型。

二、知名情色雜誌 Playboy 在2021年對一偽造該公司圖像發售NFT的網站(www.playboyrabbitars.app)的訴訟案

Playboy在案件發生前早先就進入了元宇宙與NFT市場,而該網站發售Playboy商標相關的 NFT 作品卻未取得同意便構成侵權,Perkins Thompson事務所解釋被告可以複製品牌商標與圖像來混淆消費者。根據彭博社分析指出,該起訴訟案焦點落在知名品牌的著作權,若在品牌尚未進入NFT市場就已經發行,那 NFT 的著作權歸屬就有待確立。特別是在元宇宙中,尚未有所謂國界與國家法律的架構。

三、中國「我不是胖虎」系列與杭州原与宙公司平台的訴訟案

針對 NFT 侵權的解方與責任歸屬,據華夏時報網報導,對岸的中國杭州互聯網法院在今年4月20日的一項判決給了初步解答。漫畫家「不二馬大叔」馬千里以「我不是胖虎」系列圖像作品聞名,更在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的 NFT 平台販售兩款作品「胖虎下山」、「胖虎上山」NFT。不久後,共有「我不是胖虎」著作權的奇策公司在同一平台發現有用戶正在拍賣近期製作的「胖虎打疫苗」NFT,奇策公司因此對該平台提告,平台聲稱此行為非第三方平台之責任,且平台已事後審查通知侵權用戶並刪除作品。平台還主張就現行法規並無披露智能合約內容與NFT鏈結等資訊的義務。法院最終判決該平台因未盡事前審查義務間接幫助侵權,必須賠償4,000元人民幣。中國法律並非判例法,但此項判決已確立平台業者對於數位藏品與著作權等有保護措施,也同時揭示相關法規在歐陸法系中應有更統一且明確的標準,來應對虛擬藏品交易的漏洞與侵權行為,以保護著作權與交易雙方之權利,甚至是相關介入機構設立。

除了著作權爭議,數位藝術 NFT 作品就像是真實世界的畫作,可能在虛擬空間被偷盜,甚至可以作為典當貸款的標的物。有關NFT偷盜,台灣最為人所知的案例,就是周杰倫持有的「無聊猿」NFT被釣魚網站劫持後轉手賣出。將NFT作為數位資產的相關判決近期發生在英國與新加坡:

一、英國NFT偷盜事件

Artnet五月報導揭露Women in Blockchain Talks創辦人Lavinia Osbourn,就曾經被偷走兩個女性圖樣的NFT作品。英國法院對此作出判決,使平台凍結兩項NFT所在的帳戶並終止交易,該項行為也被初步認定是宣告NFT屬於數位資產的一部分。

二、新加坡NFT借貸爭議

地球另一端的新加坡則發揮亞洲金融中心的特性-將NFT作為貸款質押的標的物。據The Art Newspaper報導,一名新加坡男子Janesh Rajkumar以自己持有的「無聊猿」系列NFT當抵押品,向被告借貸價值14萬美元的以太幣。雙方立有借貸合約明訂如還款未能如期支付,被告應給予寬限期,同時Rajkumar仍具有NFT的所有權。然而被告卻在Rajkumar未能如期支付款項時,直接在交易平台Opensea上轉售NFT。新加坡法院最終判決,凍結該項NFT在平台上的交易。此項判決可能是首個針對NFT做出凍結交易的裁決,另一方面亦宣告新加坡法院對去中心化數位資產有管轄權責。 

綜上所述,NFT 的權利在現實世界中逐漸明朗化,各國司法已逐漸處理相關訴訟,意謂法院對其有管轄權責,亦能對其進行處分,目前各案例判決結果顯然已經出現了民事賠償以及事後措施,例如斷鏈或是刪除。這些措施與各國著作權法有直接關係,惟NFT此類新型的數位著作權利仍有待各國有明確立法保障。此外,NFT本身逐漸被認定為資產,至於其衍生的金融行為以及作為衍生金融商品是否具有效力,仍待各國立法確認。


#中心化 #法律 #NFT #數位資產 #著作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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